超市购物、维权须知 |
阿钟:天热了,很多市民吃好晚饭喜欢逛超市,一来可以买些日用必需品,二来可以吹免费的空调风,真是一举两得。但是也可能碰到不少麻烦事,我们就市民周女士的疑惑,邀请苏州拙正律师事务所的张伟峰律师作解答,以提醒广大消费者维护自己的权益,以及超市经营者规范经营管理。
周女士:张律师你好。有次逛超市,看到顾客甲穿着未付款的鞋子走过收银线,被超市保安发现,能就此认定甲是小偷吗?
张律师:周女士你好。很多超市都有类似的规定,“凡携带未付款商品越过收银线的行为,均视为盗窃”,其实这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,很多时候顾客都是无意的。要视具体情形综合判断,比如商品的商标是否撕掉、条形码是否毁损等。
周女士:那超市“偷一罚十”的规定是否合理呢?
张律师:肯定是不合法的,超市不是行政执法部门,没有处罚权。依据行政处罚法,只有国家机关才能进行处罚。但是,本人认为,如果超市和涉嫌盗窃者达成一致意见,违法者愿意赔偿超市的损失,这也未尝不可。因为盗窃几十元的商品属极为轻微的违法行为,有时报警也未必给予立案处理。如果直接受害的超市得到相应的赔偿,又对违法者有教育惩戒作用,也是可行的,当然前提必须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。
周女士:邻居王大妈在超市选购,另外两名顾客突然发生争执,剑拔弩张时不小心打中一旁的王大妈,后超市保安报警。王大妈脸部颧骨受伤,花去500多元医疗费。王大妈的损失该由谁承担?
张律师:王大妈可以要求发生争执的两名顾客赔偿损失。另外,根据我国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以及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的相关规定,如果超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且有过错的,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。具体到本案,超市是否及时制止顾客的纠纷是关键。如果超市已及时制止顾客的纠纷,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已尽了安全保障义务,超市无需承担责任;反之,则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。 |
苏州拙正律师事务所
张伟峰律师 |
雇员人身权利的保护 |
林女士:刘律师你好。去年村里粮田被征用后,我就在木材市场做装卸工,哪个老板有活干就叫我们。天有不测风云,2005年8月的一天,我帮孙老板在卡车上装木头,卡车王司机倒车,刹车过猛,我坐在车的最后面,由于惯性跌落至地受伤,去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6万余元。我去找孙老板赔偿损失,孙老板说“车是王司机倒的,你找王赔去,和我不搭界”。刘律师,我该怎么办?
刘律师:林女士你好。首先对你的不幸遭遇深表同情。在整个事件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关系:雇佣关系和侵权关系。你可以基于雇佣关系向雇主孙老板要求损害赔偿,亦可以基于侵权关系向实际侵权人王司机要求赔偿。
林女士:照你的说法,孙老板应该赔偿我的损失?
刘律师:是的。按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一条,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,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”。当然,首先要你举证和孙老板之间存在雇佣关系。现实生活中,雇主和雇员几乎没有签订书面雇佣合同的,因此,雇佣关系的确认很重要且争议也很大。雇主支付报酬,雇员受雇主指挥安排从事劳务活动是认定雇佣关系的关键。
林女士:恩,好的。如果他们再不赔偿损失,我只能向法院起诉孙老板和王司机了。
刘律师:不是的,这里有个法律程序问题需要你注意。按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一条的规定,该情况是选择之诉,你只有权选择雇主或者选择实际侵权人起诉,而不能将系属不同法律关系的两者一并起诉。
林女士:那我该起诉谁好呢?
刘律师:建议你选择履行债务能力较强的一方起诉,这样在执行时风险较小。
林女士:好的,谢谢刘律师。
刘律师:不客气。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所帮助。 |
苏州拙正律师事务所
刘建明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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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入公司的资金还是自己口袋里的钱吗? |
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强势增长,老百姓口袋里的钱也越来越多,理财观念也随之增强,有人将资金投向房地产,有人炒股买基金,还有人将资金投入公司自己做股东当老板。但是,投入公司的资金还和自己口袋里的钱一样,想花就花吗?市民陈先生就碰到了这样的烦恼。
陈先生:张律师你好。我于2005年2月份和朋友林先生一起投资40万元成立A公司,2005年底我俩以50万元的价格将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黄、李二人,我们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,但之后黄、李迟迟不肯将股权转让费50万元支付给我们。我和朋友林先生商量,这公司的钱本来就是我俩的,于是就从公司账上提走50万元。
张律师:你和林先生抽回资金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。公司是独立的法人,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,承担民事义务。投入公司的资金已不是你自己的钱,而是公司的钱。公司以其所有的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。
陈先生:2005年4月份经营公司期间,曾结欠B公司10万元货款。现B公司起诉至法院,要求A公司及新老四位股东偿还10万元货款。刚才你说了,公司是独立的法人,A公司拖欠的货款应该由A公司支付,和我无关吧?
张律师:不是的。就是因为你前面抽回资金的行为,导致你现在要承担还款责任。股东抽回资金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,破坏了公司的独立性。即使是2006年后黄、李两位新股东经营的A公司所结欠的债务,你也要承担还款责任。
陈先生:那我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?
张律师:你可以按照当初和黄、李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,起诉至法院,要求他俩支付股权转让费。 |
苏州拙正律师事务所
刘建明律师 |